九三学社北京市委员会支社和小组工作条例(2002年7月27日社市委第十届第二次常委会议通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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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06-11-23
一、本条例根据社章及有关规定,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制定。二、支社和小组是社的基层组织。三、在同一单位(系统)有社员3人以上,经社市委批准,可以建立小组;有社员7人以上,可以建立支社。新建基层组织由社市委组织部指定专人筹备。四、社员人数在20人(含20人)以下的支社,支社委员会由3人组成;社员人数在20人以上的支社,支社委员会由3~5人组成;一些社员人数较多,可分组活动的支社,亦可适当增加支社委员会人数,一般不超过7人。五、支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。支委人数5人以上者,可设副主任委员1~2人。六、小组设组长1人,必要时可设副组长1人。七、支社委员会委员、小组组长均由民主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五年。在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,经社市委批准可进行调整。支社领导班子的组成应形成年龄梯队。八、支社委员会、组长职责:1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,结合本单位、本系统的中心任务,根据社员的特点,生动活泼地开展工作。2、组织社员学习社章、社史,结合实际学习统战理论和有关方针、政策。3、组织社员参加调查研究,开展参政议政活动;参加中共基层组织召开的座谈会和其他活动,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建言献策。4、在帮助、教育社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,积极向上级组织反映社员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。5、关心社员的工作、学习和生活,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,并尽可能地帮助社员反映或解决一些实际问题。6、维护和执行社的纪律,讨论对社员的奖励和处分。7、收缴社费。8、负责本支社(小组)的组织发展工作;主持本支社(小组)的换届改选和调整,报上一级组织审核。 9、组织生活每1~2月一次,力求内容多样,讲求实效。10、建立支社档案。及时向上一级组织(区委、区工委、基层委员会、直属管理组)上报社员转入、转出、离退休、死亡、奖励、职务晋升、加入中共等变更情况。九、支社、小组工作制度: 1、支社委员会(组长)每1~2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。每半年向上一级组织汇报工作一次。日常工作及时与上一级组织或社市委职能部门联系。2、每年向上一级组织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。十、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,解释权在社市委主委会。